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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收债公司​以房抵债是行使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法
上传更新:2025-03-31 已阅读:114

北京收债公司以房抵债是行使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法

以房抵债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处理实行贰言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矩》(以下简称实行贰言复议规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


 以房抵债合意到达之后,两头往往会签定商品房生意合同或商品房预售合同,实行贰言复议规矩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是否适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从实行贰言复议规矩的立法目的来看,该条意欲保护的权益,均是真实的买受人根据购买不动产之目的而成立的合法有效的生意联系所构成的针对该不动产交给及权属改变的债款,保护的是真实不动产买受人对该不动产享有的物权期待权。而签定以物抵债的目的是为了完结承包人的工程债款,其原意并非购买案涉房子,与前述法律规矩的保护对象规模不相符。故,以房抵债情形下,不能以上述规矩作为判别其能否打扫实行的根据。

2. 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归于“足以打扫强制实行”的民事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说(2020批改)》第十四条的规矩,足以打扫强制实行的权益规模,应当为所有权或许有其他足以阻挠实行标的转让、交给的实体权利。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虽然不是所有权,但该项权利是可以阻挠实行标的转让、交给的实体权利。

 关于制作工程优先受偿权的权利特点争议,首要体现为法定抵押权与法定优先权之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制作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攻略》就以为,制作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归于法定抵押权。另一种观念则以为,优先权原则的建立首要用于解决现阶段日益严重的拖欠工程款及农人工工资问题,是根据正义对利益的分配,是法律赋予特定权利人享有优先于其他权利人受偿的权利。即便司法实践中存在上述不合,但均认可优先受偿权归于实体权利,而非仅仅是债款完结的顺位优先权利。

3.根据制作工程优先受偿权的特征,与其他权利抵触时,该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制作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说(一)》第三十六条的规矩,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矩享有的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款。

 从权利的效能的角度而言,优先受偿权都具有优先性,即债款人可以优先于无担保的其他债款人,就债款人工业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作为优先受偿权的一种,制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当然具有优先受偿性,该权利优先于一般债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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